个人资料保护应告知事项说明
神达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其子公司及关系企业(以下统称「本公司」)为提供您多元化之产品与服务,以及网络营销活动或交易等,可能会经由客户服务、电子报、产品咨询或服务、维修服务、网络购物或交易、网站营销活动、会员登录或注册、会员回馈,以及其他在线申请或服务等,搜集您本人的个人资料。为维护您的权益,保护您的个人资料及隐私,请您基于任何理由提供、登录或留存您的个人资料前,详读下列声明事项,如您透过前述途径、方式或活动提供、登录或留存您的个人资料,即视为您已充分了解并同意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合作对象或委外机构得直接或间接搜集、处理、利用及国际传输您的个人资料。
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本公司向您告知以下事项:
- 搜集之目的:营销、契约、类似契约或其他法律关系事务、消费者、客户管理与服务、网络购物及其他电子商务服务、调查、统计与研究分析、其他咨询与顾问服务(法定特定目的之项目代号○四○、○六九、○九○、一四八、一五七、一八二)、其他合于营业登记项目或章程所订业务需要之目的,以及委托他人处理相关事务。
- 个人资料之类别:
- 识别类 C○○一至C○○三
- 特征类 C○一一至C○一三、C○二三及C○二四
- 社会情况 C○三一、C○三二、C○三四、C○三五、C○三八及C○三九
- 受雇情形 C○六一
- 财务细节 C○八一
- 其他 C一三一及C一三二
- 利用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 期间:个人资料搜集之特定目的存续期间,或依相关法令规定(例如商业会计法),或本公司因执行业务所必需之保存期间(较法令规定期间较长者),或依个别契约约定之保存期间。
- 对象: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合作对象及委外机构、司法主管机关、依法有调查权之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或其他未受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限制之国际传输个人资料之接收者,或其他本公司之交易相对人而有搜集、处理、利用及国际传输个人相关资料之必要者。
- 地区:前揭利用之对象之国内及国外所在地。
- 方式:符合个人资料相关法令以自动化机器或其他非自动化之利用方式之搜集、处理、国际传输与利用(例如使用纸本、电子文件或其他合于当时科学技术之适当方式等)。
- 您就个人资料得行使之权利:您就本人之个人资料,得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行使下列权利:
- 查询或请求阅览或请求制给复制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合理费用;
- 请求补充或更正,惟依法您应为适当之释明;
- 请求停止搜集、处理或利用及请求删除,惟本公司因执行业务、契约约定或其他法令规范所必须者,得不依您的请求为之。
- 您就本人之个人资料有查询或阅览、制给复制本、补充或更正、停止处理及利用、或删除等需求时,可以透过电子邮件将需求送至stock@mic.com.tw,本公司将迅速进行处理。
- 您得自由选择是否提供相关个人资料,若您拒绝提供本人相关个人资料,本公司将无法为您提供产品或服务、进行必要之业务、处理作业或其他相关之服务等,本公司有权判断或拒绝与您进行交易、业务往来或其他相关事项之办理。
如您与本公司先前签订之契约或文件所定与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利用、国际传输有关条款与本告知事项所有歧异者,以本告知事项为准。 以上个人资料保护应告知事项说明之内容,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或变更,建议您随时注意该等修改或变更,更新内容请详见本公司网站公告 www.mitac.com 。